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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收藏协会章程

河南省收藏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河南省收藏协会(The Henan to CoLLct Associ-ation;简称HNCA)
第二条性质本协会是全省广大收藏家、收藏爱好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群众团体。收藏活动主要以个体形式进行。
第三条宗旨本协会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收藏家、收藏爱好者以及各地收藏团体,弘扬中华收藏文化,保护、抢救、开拓各类收藏品,探讨收藏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联系,研究收藏发展规律,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文化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领导机关设在郑州市。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本协会的任务(业务范围)是:
(一)负责指导我省民间收藏研究活动,联络会员友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同有关部门正确引导收藏活动;
(二)根据需要,举办全省性收藏理论研讨,业务技术培训;
(三)通过报刊、电视等新闻传媒,介绍收藏知识,传递信息,交流经验,提高群众的收藏意识,陶冶情操志趣,丰富群众的文化艺术生活;
(四)提供鉴定咨询服务;
(五)提供展销、拍卖园地。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个体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收藏成果,在收藏界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团体或个人)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在会刊发表收藏文章;
(三)优先在协会展览收藏品;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发展会员,维护协会形象;
(二)遵守国家法律,热爱协会工作;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人事任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支持收藏事业,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一位副会长担任,并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和鉴定界专家、学者担任本协会名誉职务。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更换方案,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经费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01年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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